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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违反《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相关规定,一方可依法取得对公房的承租权,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可继续承租对方单...
离婚后,未违反《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相关规定,一方可依法取得对公房的承租权,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可继续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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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对对方婚前承租公房可暂居。如果当事人在离婚后没有住房的,可以向有房屋的一方请求暂时居住在原房屋,不予搬离。法院经查实符合情况的,予以支持,但当事人暂住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的,且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公房产权归单位所有,承租人只有使用权,不是财产不能继承,原承租人去世后,同住的人或者户口在该房屋中的人只能申请变更承租人,而不是继承房屋。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1、离婚对对方婚前承租公房可暂居。如果当事人在离婚后没有住房的,可以向有房屋的一方请求暂时居住在原房屋,不予搬离。法院经查实符合情况的,予以支持,但当事人暂住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的,且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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