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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
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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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的夫妇,按规定退休时享受以下优惠。一、未实施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员工,各发放养老金标准的5%养老金二、企业和实施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员工,到2000年2月1日为止收到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在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其所属单位给予3000年2月1日以上的一次补助金的200年2月1日以后收到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的,所属单位在收到证明书时一次处理相当于本人工资的独生子女保险。收到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的员工,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除了享受前款规定的报酬外,退休时所属公司给予5000元以上的一次补助的其他人由当地人民政府适当帮助。
在我国实行计划政策后不久,开始对独生子女家庭实行奖励政策。从1982年陆续开始,全国各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当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作的指示》中有关“发给保健费,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的意见,制定了每月5元独生子女费的奖励规定。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可以在一定年限内领取独生子女费。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06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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