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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条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
赡养老人不光是给赡养费,还要有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具体讲,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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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年人赡养费计算的基本标准。 按目前有关规定,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其家庭成员的生活水平,故农村老年人的赡养费标准主要取决于其所在家庭的生活水平。不过,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具体到个别家庭的生活水平难以查清,一般应以当地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当地农民年人均生活费数据为基准。 二、生活不能自理者的护理费用。 如果农村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有义务照料其基本生活或请他人、养老机构代为照料再由子女支付有关费用。因此,对生活不能自理而子女无法照料的老年人的赡养费,应将上述费用计算在内,而这一费用将根据有关养老机构证明或当地一般雇佣人员标准计。 三、老年人的住房费用。 赡养人有义务妥善安置老年人的住房。不过,农村老年人有多个子女的,为公平起见,应按住房情况相应减、免提供住房一方子女的赡养费支出份额;如子女无房可供居住的,则将房租费用一并计算在赡养费内。 四、老年人的生病治疗问题。 老年人为赡养费起诉至法院时,只是要求解决其日常的生活费用,而大额的医疗费一般在诉讼时尚未发生,其发生金额、时间处于不确定状态。故不应支持老年人将来可能的大额医疗费的请求,但对用于一些高血压等慢性病所需的药费,应适当判由赡养人适当承担。 当然,决定老年人赡养费标准的其它因素还有不少,如老年人特殊需求,子女本人的赡养能力、劳动力,老年人本人的收入状况等,故承办人应综合考虑这些情况后,再作出判决,以决定具体个案的老年人应由赡养人支付多少赡养费用。
1、不得约定附条件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附带任何条件。如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为条件免去自己尽赡养义务的责任,不得以分得父母财产的多少来衡量应尽义务的大小等。如果协议中赡养人之间进行了类似的约定,协议或相关条款无效。 2、不得处分被赡养人的财产 赡养人之间签订的协议不得对被赡养人的财产进行处分。被赡养人的财产只能由被赡养人自行处分,在未经被赡养人同意的情况下,即便是其子女也无权进行处分。如果协议中有类似的处分,协议或相关条款无效。 3、征得被赡养人同意 赡养人之间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的协议,必须征得被赡养人的同意。如果被赡养人已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由赡养人共同签订赡养协议。 4、“解除父子关系协议”为无效协议。子女不得以此作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抗辩,但双方因解除收养关系而解除养父母关系的除外。 5、赡养人不履行协议的,被赡养人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赡养诉讼没有时效限制且收费较低。如果被赡养人经济困难,还可以请求缓缴或减免诉讼费用。如果老年人需要获得法律帮助,而自己却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由律师免费为其代理诉讼。
后赡养义务产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这是后赡养义务的时间特征,也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形式特征之一。 2、后赡养义务的主体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凡名义上收养,实际上未与养父母共同生活,或者虽经养父母抚养但尚未成年的养子女,不是该义务的主体。 后赡养义务的对象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这里包括两个要件,一是缺乏劳动能力,二是缺乏生活来源。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则不构成后赡养义务的对象。 后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这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正常情况下,一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包括物质赡养即给付生活费,又包括精神赡养,而后赡养义务由于发生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因此,以解决温饱即生存问题为目的的物质赡养——给付生活费,成为后赡养义务的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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