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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
同居就是男女之间在不受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在一起生活居住,也就是说两人完全是心甘情愿的,长时间的在一起生活,而且周边的人都知道,但是没有到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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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买的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双方共同出资的房产,一般可以视作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共同出资方对该房产享有债权,如果分手,可要求另一方返还自己的出资额,以及相应的房屋增值收益。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子,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11月21日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参照分割的标准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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