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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犯行贿罪的就一定有犯受贿罪的,但有犯受贿罪的不一定有犯行贿罪的,因为我国刑法规定构成行贿罪需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构成要件。如某建筑公司...
行贿罪、受贿罪,两者都是犯罪,如果是索贿从重处罚。新《刑法修正案九》行贿受贿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将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修改为:“对犯行贿罪的,处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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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传统的观点认为行贿罪与受贿罪是对向犯的一种,即只要有受贿罪,必然有行贿罪的发生;反过来,只要有行为构成行贿罪,就必然有受贿罪的存在,刑法理论上把这种对合性关系定义为“对向犯”,属于必要共同犯罪的一种这种理论已经得到了司法实践的认可,并已成为办理贿赂犯罪案件的一种习惯思维但任何一罪的完成均以相对应之罪的成立与完成为条件行贿罪的成立,是不以对方构成受贿罪为前提的同样,在特定情况下,受贿一方也不能因对方不构成行贿罪而不予定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备各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果我们不能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而是受传统观念的束缚,处理的结果就容易出现或枉或纵
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对个人行贿罪立案标准: 对个人行贿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②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对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 对单位行贿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 (1)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②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③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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