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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罪状:就是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构成特征的描述没有超出罪名的概括。是罪状的一种。例如,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就是简单罪状。简单罪状只适用于立...
简单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均参与实行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即每一个犯罪人都是实行犯。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存在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的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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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简单共同犯罪,又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即共同犯罪人共同故意实行某种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由于共同犯罪人各人的实行行为,互相配合,成为一个共同犯罪行为的整体,对他们每一个人的行为应从整体上加以考察,所以在他们的共同实行行为共同未能得逞时,共同犯罪人都构成犯罪未遂,自不发生问题。例如,甲、乙二人开枪射杀丙,两人都未命中,致丙趁机逃走,甲、乙均构成杀人未遂。如果共同犯罪人中一人的行为造成危害结果发生,其余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起什么作用,就上例而言,如果只是甲开枪将丙杀死,乙未命中,根据共同实行犯“部分行为全体责任”的原则,不仅甲依犯罪既遂论处,乙同样依犯罪既遂论处。 共同实行犯的犯罪中止,情况较为复杂。共同实行犯中一人在共同实行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并且劝说其他共同实行犯放弃犯罪,以致共同停止实行犯罪,共同犯罪人均构成犯罪中止;如果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者,劝说其他共同实行犯放弃犯罪无效,转而采取防止措施,避免了危害结果发生,则自动放弃犯罪者构成犯罪中止,其他共同实行犯则构成犯罪未遂。这些在刑法理论上均无异议。存在争论的是:当在共同实行犯中一人自动放弃犯罪,并竭力阻止其他共同实行犯继续犯罪,但终因力所不及,未能阻止危害结果发生,这时自动放弃犯罪者能否依犯罪中止处理?对此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立法。客观说认为,犯罪中止以彻底放弃犯罪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为必要条件,犯罪结果之所以没有发生,必须是由于其中止行为所致;否则犯罪结果未能被阻止,或者犯罪结果虽然没有发生,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所致,自动放弃犯罪者就不能构成犯罪中止。韩国刑法第26条规定:“行为人已着手犯罪行为之实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结果发生者,减轻或免除其刑。”这是客观说的立法例之一。
简单共同犯罪,简称共同正犯,也可称为共同实行犯,指各共同犯罪人都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客观方面行为的共同犯罪。需要指出的是,共同实行犯也并非根本不存在行为的分工,只有在并进的共同实行犯中共同犯罪人都完全实施了犯罪的实行行为,如甲和乙一同对丙实施暴力,进而一起将乙的财产劫走在分担的共同实行犯中,在实行行为内部还存在着分工,如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中,一部分人实施暴力手段,另一部分人实施取得财物的行为。 复杂共同犯罪,简称复杂共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分工的共同犯罪。非实行行为具体包括教唆行为、组织行为和帮助行为。具体而言: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组织行为是对整个犯罪活动予以组织、策划、指挥和领导的行为教唆行为是指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行为帮助行为是指对犯罪的实施、完成和保持犯罪后的不法状态,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帮助的行为。具体可以表现为教唆行为和实行行为的分工、实行行为与帮助行为的分工、组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分工,也可以表现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帮助行为的分工,还可以表现为教唆行为、组织行为、实行行为、帮助行为之间的分工,等等。
简单共同犯罪,简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也即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只有实行犯,而没有教唆犯、组织犯和帮助犯。例如:甲、乙各向丙刺一刀将丙杀死。复杂共同犯罪,简称复杂共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这种分工具体表现为:组织犯对整个犯罪活动予以组织策划、指挥领导;教唆犯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不实施犯罪实行行为;实行犯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帮助犯对犯罪的实施、完成和保持犯罪后的不法状态,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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