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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申...
除《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第四章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的经营者应当自开始从事上述经营活动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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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机关在作出采取禁止性、限制性措施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自调查机关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调查机关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听证请求的,视为自动放弃请求听证的权利。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不得接受未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提供的货物或者集装箱。
班轮公会协议、运营协议和运价协议、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未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备案的,由交通运输部依照《海运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备案人实施处罚。班轮公会不按规定报备的,可对其公会成员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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