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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适用2014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2022-10-07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发布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2鉴定时机4.2.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4.2.2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4.2.3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二、从规范性文件的时效规定看,应以新标准生效时间为界点,之前所发生的应以原标准为依据,生效之日起后发生的以新标标为依据。也可以按鉴定时机的规定来适用新旧标准,如果是以继发性或并发症为主张鉴定依据的可以适用新标准;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应适用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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