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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
已经享受过灵活(弹性)就业或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补贴期满后根据京劳社就发[2007]90号文件规定还可以再次申请享受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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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开除的情形,如果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被开除的,劳动者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另外,对于失业保险金,如果劳动者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依法申领失业保险金。具体情况,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进行核实,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时间可以累计。累计缴费一年以下五年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五年以下十年的,最长期限为十八个月;十年以上的,最长期限为二十四个月。失业救济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找到工作需要停止。但失业救济金不会过期,第一次失业可以重新申请,但自动离职不能申请失业救济金。《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救济金,停止享受其他失业救济金:(1)重新就业;(2)征服兵役;(3)移民;(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5)被判处监禁或劳动教育;(6)拒绝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的工作;(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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