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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的法律特征是摄影作品成为著作权保护客体的要件。 1、摄影是一个传递信息的过程,人们通过照片来表达拍摄者对事物的理解、感悟和对事件的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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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者与雇佣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这是职务作品与委托创作作品的主要差别。职务作品应该是在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领取工资的工作人员,与所在工作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这里的工作人员应当作广义理解,包括借调人员、临时招聘人员以及兼职人员,但是不包括临时为了完成某作品而缔结的非劳动关系的人员。”依照劳动合同,一方面作者有权利从单位定期领取劳动报酬,享受该单位为其工作人员提供的劳动、福利或工作条件;另一方面作者有义务遵守该单位的劳动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单位在劳动合同范围内安排的工作任务。 2.作品的创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其单位性质提出的与工作有关的任务。 据《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解释,“‘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这种规定与其他国家的立法所采用的方式相比,缺乏明确性。各国立法中比较通行的一种方式是将职务作品范围界定为:“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创作的作品”或“为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创作的作品”。这种规定指明了职务作品的创作与劳动合同的密切关系,有利于明确职务作品的范围。 3.判定职务作品的根据是作者与雇佣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作品的创作属于作者的职务范围。雇佣方与作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取得作品的使用权,如果雇佣方对职务作品不能享有任何权利,劳动合同的订立就会丧失意义。故此,各国法律均对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做出专门规定,平衡作者与雇佣方之间的利益。
由于摄影作品在创作过程中,除了依靠作者的创造性活动外,较其他类型的作品的创作更多地依赖于器材,因此,著作权法根据摄影作品的特殊性,规定了摄影作品的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同时规定,自作品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这一规定表明,公民对摄影作品享有的发表权、财产权的期限短于对一般作品享有这几项权利的期限,仅为作品发表后五十年,而不是“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这样规定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一致的。例如《伯尔尼公约》规定,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不应短于作品完成后的二十五年。这显然低于该公约就公民一般作品所规定的保护期不得短于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亡后五十年的标准。说明该公约允许其成员国对摄影作品的保护期较本国对其他作品的保护期规定得更短一些。
1.一般来说,若是将街拍拿去参赛,其中体现了人物主要面貌特征的,需要事先征求其同意,否则可能涉及侵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2.“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因此,路人对自己的肖像,拥有肖像权。 在街拍时会遇到这类情况,首先你要有第一层判断,拍摄对象在画面中属于哪种情况,一般分两种: 1、拍摄对象并不是作为主体出现在画面中,只是属于陪衬,比如背影、侧面或者比较模糊的 2、拍摄对象占据了画面的主要部位,比较突出和明显的。 如果是第1种情况就不涉及肖像权和隐私权了; 如果是第2种情况,那最好是能征得拍摄对象的同意,如果他同意,那就没问题; 如果他不同意,那就要进行第二层判断: 照片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所谓的“以营利为目的”一般是指将他人肖像用于广告宣传、商品包装、橱窗展示及制作商标等。如果你是以营利为目的的,那就侵犯了他的肖像权。 如果你的拍摄手法和画面处理,导致公众对拍摄对象的评价降低了,这时就涉及隐私权的侵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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