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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向复议机关所申请的行政复议是可以延期的,但延期的上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2、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最多可延长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一般需要在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但情况复杂,在上述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则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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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管理相对人应当严格遵守复议申请期限,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议申请。但为充分保障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某些特殊情况,行政复议法也作出了适当延长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行政复议法》和《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据此,复议申请期限在以下两种情况可予以延长:一是因“不可抗力”而延误期限,这里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中“不能预见”是指根据现有技术水平和正常认知能力,一般社会个体对某类情况的发生事前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是指尽管已尽到最大努力并采取了一切可以采取的防范措施,一般社会个体仍不能避免某类情况的发生亦无法克服由此产生的后果,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构成不可抗力。同时,不可抗力作为一种不受人主观意志支配的客观情况,通常表现为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和社会现象(如战争、罢工等社会问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如果因出现不可抗力情事致使申请人的行动受阻而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申请期限可暂时中止,待不可抗力事由消除后再继续计算。二是因“其他正当理由”而延误期限,例如,公民突患急病、重病,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于合并或分立阶段以及行政机关对管理相对人申请复议进行阻挠等情况行政复议期间可以顺延,致使管理相对人难以正常行使复议申请权。在此情况下,复议申请期限也应适当予以延长。
行政复议最多延长不超过30天。我国法律规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天。
按照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一般在提交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六十日或九十日的起算点均为提交复议申请之日。 《行政复议法》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可以通过以上的内容可以解答关于行政复议可以延长吗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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