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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2、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包括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3、对财...
在遗嘱当中处理财产的占绝大多数,这类遗嘱一般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在实践中,它的一般写法是: ①立遗嘱的目的,即处理财产的意思表示。 ②对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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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证遗嘱。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到有管辖权的公证机关或者请公证人员现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全文,并亲笔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 (1)由遗嘱人指定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由其中一人根据遗嘱人授意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 (1)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并应由见证人书写录音遗嘱证明书,在证明书上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 (1)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生命垂危)方能采用口头遗嘱的形式。 (2)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3)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有书面或者录音形式遗嘱的,原先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依照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没有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时,应当法定继承,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为父母、配偶、子女;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
1、订立遗嘱的人首先需要具备订立遗嘱的能力。 2、遗嘱的内容需要是订立遗嘱的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3、遗嘱中处分的遗产只能是其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4、遗嘱中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同时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5、若有遗腹子的,则需要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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