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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姻未做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1994年2月1日为时间界限,以是否补办结婚登记为标难,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两性结合区分为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具体如下: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补办结婚证;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3、1994年2月l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一方或双方仍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虽符合结婚实质要求,但未在民政局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称为事实婚姻。如果以后重新登记,与登记婚姻关系合并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关系很大。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起诉法院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案件受理前通知其重新登记结婚;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应当解除同居关系。构成事实婚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作为配偶属于法定第一继承人。
存在事实婚姻想结婚,可以办理结婚登记。持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结婚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律规定,予以登记,颁发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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