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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要件有二 其一需要承包(发包)合同有效 其二需要发包人有相应的处分权 只需有这两条就可以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需登记,即...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程序: 一、准备前期资料。 二、入户权属调查。 三、测量地块成图。 四、公示审核。 五、建立登记簿。 六、完善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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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的取得,既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取得,也可以因某种法定事由的发生而直接取得。规定用益物权人直接取得地役权,可以促进承包地、建设用地的充分利用。我国的土地为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国家以国有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通过拍卖、招标、划拨等方式让与土地使用权人。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根据自身需要可以设立地役权。因此,本条规定的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主体是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包括两种情况:1.享有地役权的土地涉及承包经营权或者宅基地使用权的。例如,甲和乙两地相邻,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甲地缺水干涸,乙地上因有一片湖泽而地质肥沃。甲为了给自己的土地浇灌,早在lO年前,甲就与乙在乙地上设立20年的取水地役权,并进行了登记,约定在乙地上挖较宽的河道引水,并每年支付一定的1万的费用。lO年后的今天,甲将自己的承包地转包给了丙,那么,这时的丙不仅是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还应当是享有到乙地取水的地役权人,因此,作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丙仍然可以继续享有10年期限的取水地役权。2.负担地役权的土地涉及承包经营权或者宅基地使用权的。例如,上例中,如果供役地权利人乙将自己的承包地转让给丁,那么,这时的丁不仅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还应当是提供给甲取水的供役地权利人,因此,丁继续要为甲地负担剩余10年期限的取水地役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要件有二 其一需要承包(发包)合同有效 其二需要发包人有相应的处分权 只需有这两条就可以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需登记,即可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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