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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具体解释见《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章第六十四条第四款); 2、《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3、《机动车行驶证》原...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具体解释见《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章第六十四条第四款); 2、《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3、《机动车行驶证》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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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具体解释见《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章第六十四条第四款); 2、《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4、属于被盗抢期间颜色被改变的,还应提供相关技术鉴定证明或者公安机关的发还证明原件; 5、属于将使用性质变更为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还应提供《四川省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申请表》和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原件; 6、因变更使用性质需变更号牌的,还应提供原机动车号牌; 7、属于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五条、第九条 一、 七、 八、九项规定,有以下情形的不予以办理: 1、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2、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4、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5、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6、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未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具体说明见《机动车登记条例》第五章第六十四条第四款);2、机动车登记证原件;3、机动车驾驶证原件;4、被盗期间颜色发生变化的,还应当提供相关技术鉴定证明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还款证明原件;5、将使用性质变更为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还应当提供《四川省特种车辆报警器及标志灯申请表》和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原件;6、因使用性质变更需要变更号牌的,还应当提供原机动车号牌;7、代理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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