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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协议遗失的,夫妻双方应带着离婚证和自己的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婚姻登记中心申请查阅离婚档案,复印一份并加盖公章就与原离婚财产协议一样...
离婚协议书的基本含义:根据《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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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掉了,可以补办。夫妻协议离婚时,需要向民政局提交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一式三份,即民政局留一份归档。夫妻离婚协议丢失后,不用担心。可以补办离婚协议书的丢失。
拿着离婚证明书和自己的有效身份证明书和户籍簿,向婚姻登记中心申请查阅离婚文件,工作人员提交文件后,根据本人的申请,将离婚登记时交给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书的复印件印章即可。另外,如果丢失的是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和调停书,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文件保管期限的规定》(1984年公布实施)第三条,人民法院诉讼文件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60年、短期30年。
关于第三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离婚协议中第三人确认离婚协议无效的依据的问题,可以分为如下几种情况区别对待。 (1)夫妻离婚协议中处分的财产存在所有权争议的,即第三人主张该财产所有权的,夫妻双方的处分行为是无效的,第三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无效。 (2)第三人对夫妻享有债权的,夫妻离婚时将所有财产协议给另一方、自己承担所有债务的约定,不能简单的按无效处理。因为夫妻离婚时对财产分割的协议并不具有对外的效力,只能约束夫妻双方。所以,该协议是否有效并不影响第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债权人(即第三人)无需确认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可以直接向一方或者双方主张债权,无论双方是否离婚以及财产如何分配,都有义务履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履行完毕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可以根据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再行向对方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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