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民政、劳动保障、工商、卫生、教育、房管等部门要加强对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
对因各种原因停止享受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社区居委会要及时收回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为维护城市低保制度的公正公平,对以下三种家庭中特殊困难人员实行重点照顾,可在该家庭已核定补差标准的基础上视困难程度每月增发当地保障标准30%100%的补助金,有多种困难的不重复计发:(一)家中有大病(心脏病[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旁路手术、脑中风、慢性肾衰竭[尿毒症]、癌症、瘫痪、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严重烧伤、暴发性肝炎、主动脉手术)、重残患者(二等乙级以上)需要常年吃药、治疗的;(二)家中有子女上公立学校且学费明显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三)家中夫妻双下岗无任何收入且要供养无收入高龄(70岁以上)老人的。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28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本地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襄樊市市区(不含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各县(市)和襄阳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则上要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标准的4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5%。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66人已浏览
2,914人已浏览
426人已浏览
19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