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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过法定的程序,采用暂时不关押而在监外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方法:(一)有严重疾病需...
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将其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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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将其交付一定机关,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 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届满,则应及时释放。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抵消刑期。被判处监督的,监视居住一天抵消刑期一天;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天抵消刑期一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监督:(一)发现不符合临时监督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临时监督管理规定的;(三)临时监督执行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是否计入刑期,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3款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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