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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不涉及刑事犯罪。 只有在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符合以下情形的,涉嫌刑事犯罪。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
一般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刑法中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两个罪名;如果符合这两个罪的构成要件,就会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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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的,若伤者构成重伤的,涉嫌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故伤者需要去公安法医处进行轻重伤鉴定,不构成重伤的,不涉嫌刑事犯罪。(构成伤残不等于重伤)
违法占地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于违法占地是否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给出了具体的判定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定罪处罚:(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五)非法占用草原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 (责编:小清)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受害人轻伤二级,应按照刑法234条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承担受害人提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贴等合理费用 2、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是两个独立的责任,民事责任赔偿的再多,不能免除刑事责任, 如果真如问题所说“不追究刑事责任应赔偿多少钱?” 如果把人打了,导致轻伤,赔偿钱赔偿够了,赔偿足够了,就必定不会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是否可以理解为,所有手里有巨额财富的人打人导致受害人轻伤,只要赔偿足够的钱都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我请问,受害人的人格尊严如何体现?只要钱多多就可以随意打人赔偿足够了就必定不会追究刑责?那么这种规则的价值观念是健康的么?如何体现人与人在人格尊严上的平等?如何体现刑法反对并且惩罚除公民正当防卫司法机关人员 执行抓捕拘留所使用的必要的最低限度的暴力以外的其他任何形式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 如何体现刑法打击犯罪震慑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的基本职能?有钱即便犯罪了,只要赔偿够了,就可以不被判刑,那么我们这个社会还有希望么? 所以,以后还是不要问这么幼稚的问题 3、积极赔偿受害人,双方就民事达成和解,是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事由,在某种程度上,如果司法机关认定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积极赔偿受害人认罪态度好,可能会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即便起诉亦作出罪名成立但免于处罚的判决 而这种结果是由司法机关作出决定的,他人无权作出,更无权说赔了钱赔够了钱就必定不会被判刑,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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