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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儿一女离婚判决

2022-08-21
一般的情况下,这一儿一女会被分别判给男女双方。一是为了公平起见,男女双方不再纠纷,而是不给一方造成过大的经济压力。但是这只是一般的情况,如果这夫妻中有一方存在比较特殊的情况,法院认为该人并不适合抚养孩子的,那么这个人一个孩子都不会得到。这种情况一般来说都是对孩子有害的,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比如说长期存在家庭暴力,有严重的暴力倾向,有遗弃虐待小孩的倾向。或者是该方长期吸毒、滥赌等生活作风十分不良的。 另外,法院在判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时,还会充分考虑孩子自身的意见。孩子到底想和谁生活在一起。毕竟是孩子自己选择的一方,孩子的排斥心理不会太严重,更加利于孩子的成长。 不论怎么样,法院判决的出发点都是为了孩子的利益最大化,身为父母的也应该多为孩子着想,不能够太自私。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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