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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会被判刑,若是抄袭别人的作品之后将作品用于营利,且依据此作品获得的违法所得数额比较大,那么此时就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了,一般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没有剽窃罪,仅仅抄袭、复制行为不入罪,仅受道德和舆论约束。 但如果抄袭他人作品以谋取利益的话,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刑法》第217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一)接触权利人的作品 版权自作品完成时产生,并不需发表,且受保护的是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也即属于权利人自己的创作,他人不得而知。这时权利人要主张他人抄袭,必然要证明别人接触过自己的作品。当然,证明的途径有很多,如出版过作品就可以做一种推论。法院在以前审理中并未对“接触权利人的作品”予以足够重视,笔者认为这恰恰是一个认定剽窃行为应当注意的问题。 (二)剽窃权利人的作品 对剽窃行为的认定,实际上就是以对权利人的作品与被控侵权作品的对比的方式来完成的,即首先以上述步骤确定权利人的权利保护范围,也就是将权利人作品的独创性部分与被控侵权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然后通过对比来衡量二者之间是否具有“实质性的相似”,如认定了两个作品之间具有这种实质性的相似,即可认定被控侵权人剽窃了权利人的作品。 因美术作品与外观设计往往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似的地方,笔者认为,美术作品侵权中的对比可借鉴外观设计侵权判断的标准和方法来进行,但要注意的是,因外观设计主要用于工业生产和销售,所以对比应以普通消费者的观点来进行判断衡量,而美术作品主要面对的对象是普通的观众,故对比应当以普通观众的标准来进行判断,即以普通观众的眼光在时间和空间相对分离的情况下对两个作品进行整体比较,从而认定二者是否具有实质性的相似。当然,审判实践中这个工作是由法官通过内心的衡量来完成的,并非真的让普通观众作出判断。此时法官的经验就显得尤为重要。 上述两种行为的确定是为了认定被控侵权人构成侵权,而下面的两种行为则与之相反,是被控侵权人可以使用的答辩理由,即认定被控侵权人不构成侵权的行为。 (三)合理使用 这是被控侵权人经常使用的答辩理由,是指被控侵权人对权利人作品的使用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合理的,并不构成侵权。这是各国著作权法中都有的一个法律制度。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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