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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不再羞于谈性,而是堂而皇之地摆上法庭,让法官来帮忙解脱不幸婚姻。昨日,江北区法院对今年以来的离婚案进行统计,表明已有10%的离婚案是...
夫妻走到离婚的边缘,一般是因为双方性格、生活习惯等差别较大,从而引起双方感情破裂,没有和好可能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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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作为婚姻,其实是很脆弱的,但是没有婚姻你我都没有人生的伴侣了,不是吗?很多时候,是因为支撑婚姻的基础---------信任和理解消失了,彼此对对方不再是神秘的,不再欣赏对方而是开始相互指责,相互挑剔。其实这个时候是很危险的,这个时候需要双方多宽容,进行交流。不要轻易放弃一段婚姻,毕竟在万千人中,我们选择了彼此,这就已经是缘分了。我不建议大家在生气、动怒的时候做出选择,往往这样的选择是错误的。 我们在很多时候其实也可以看到:我们能原谅陌生人对我们的冒犯,但是却不肯原谅亲友的冒犯,哪怕是无心或者善意的冒犯,我们都会耿耿于怀的。所以,我们伤害和伤害我们最深的,往往不是陌生人,而是我们最爱和最爱我们的人。 婚姻不是做给别人看的,婚姻幸福与否,在乎我们自己。我不认为可以斗气,谁离开谁都可以生活,问题是,彼此离开,你就真的幸福了吗?为了一时的面子,丢失一辈子的幸福,相信大家都会有选择的。
第46条仅规定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而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向谁提出赔偿请求,即未限制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把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限定为无过错方的配偶,而排斥了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破坏合法婚姻关系的第三者。有人认为,现实中因第三者而引起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的事例大量存在,把第三者排除在义务主体范围之外的立法脱离了我国现实情况,受害者若不能依法追究对他人家庭破裂有过错的第三者的责任,有失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下,第三者究竟应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杨立新教授认为:“在重婚和与他人同居的侵害配偶权的损害赔偿关系中,是完全可以向重婚和同居的对方请求损害赔偿的,因为他们是这一侵权行为的共同加害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有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第三者插足是感情问题,谈不上什么侵权,由此导致离婚的,第三者不负赔偿责任,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并导致离婚的过错配偶。
夫妻因家暴离婚要的证据有: 1、证明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的证据。例如,结婚证; 2、证明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例如,家庭暴力的录音录像,当事人的报警记录,向相关组织请求救助的记录等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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