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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变更孩子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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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变更抚养关系,提供离婚和亲子关系证据,提供对方不能正常抚养子女的证据,提供你本人具有更优越于对方的抚养条件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离婚的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变更监护权: 一、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子女的监护权,但不得损害子女的利益。 2、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变更子女的监护权: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伤残无法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良影响; (3)8岁以上的子女愿意与对方生活,对方有抚养能力; (4)需要变更的其他正当理由。
有正当理由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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