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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是指利用不正当手段去获取、披露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并给他人或企业带来重大损失的行为。《》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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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认定,包括对象、客观方面、主体方面和主观方面:(一)对象要件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对象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和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侵犯本罪的对象是商业秘密。(二)客观因素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主体。(4)主观要件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各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什么动机犯罪,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时可以考虑的情节。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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