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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或者数额...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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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为拘役刑;数额为5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为拘役刑;数额为2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挪用资金30万元或挪用资金3万元未退还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85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4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1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资金1.5万元进行非法活动且未退还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50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缓刑适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挪用资金数额40万元以上或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15万元以上的; (二)未全部退赃的; (三)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节严重的; (四)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以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构成犯罪。挪用疫情救灾物资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应根据《刑法》的规定量刑。《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挪用于救灾、危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金、情节严重,对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对直接负责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的情况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职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由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挪用公款金额大,进行营利活动,挪用公款金额大,3个月以上未偿还的,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挪用公款金额巨大不予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挪用于救灾、危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金由个人使用的,受到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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