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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人员办理北京入户登记的程序一般是按照受理——审核——核定——告知的程序进行。下面,关于退伍人员办理北京入户的登记程序。 一、受理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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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人员办理北京入户登记的程序一般是按照受理——审核——核定——告知的程序进行。下面,关于退伍人员办理北京入户的登记程序。 一、受理 (一)条件: 公民户口从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迁入北京市的户口登记。复员转业人员恢复户口视为市外迁入。 (二)查验证件证明 1.本市兵源的提供市或区县复员转业安置部门的落户介绍信及市局或分县局《入户通知单》、《复员证》或《转业证》; 2.非本市兵源的提供市局《入户通知单》、档案部门提供的户口登记项目证明及《复员证》或《转业证》; 以上人员还需提供所在部队或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证明或《军人身份证编码登记表》,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未在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 二、审核: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立即办理。 三、审定: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立即办理。 四、告知 工作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二)存档材料齐全规范 五、办理时限:立即办理
办理结算材料:1。北京市军转入户通知书;2、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3、接收单位接收证明;4、本人转业证、结婚证、户口本;5、区安置办公室入户介绍信;6、原户口注销证明或原户口本;7、我的退休证明;8、其他证明材料。
1、受理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登记机关提供);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2、审查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询问相关情况。3、登记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法律依据:《北京市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规定》第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颁发结婚证;对当事人有《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婚姻登记机关对不属于本婚姻登记机关管辖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有权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对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不一致、损毁或者无效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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