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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调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鉴定,形成勘验检查笔录或者鉴定意见,由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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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及时报告并登记备案。发现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并登记备案。
监察机关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应当建立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被监察人员、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被监察人员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二)是主要的;(三)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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