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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作品著作权登记的流程是: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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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著作权需要的条件有: 实质条件(法律以文学艺术作品的产生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惟一的法律事实); 形式条件(作品完成之后,是不附加其他条件、附加一定条件或再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才能获得著作)。 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软件的作权可以按照以下流程申请: 到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软件进行作权登记; 2、提交申请等所需材料; 符合条件的,将作出受理决定,并发出受理通知书; 审核通过后进行登记,发给登记证,并予以公告。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本条例对软件权利的保护不延迟开发软件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 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保护。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就包括文字作品,也就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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