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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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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费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付,虽然在个案中会有地区和经济水平上的差异。总的来说,子女抚养费数额的计算,需要综合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 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①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这可以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②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③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孩子的抚养费一般按照这个标准给付: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无固定收入的,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第 一、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三方面因素来确定。 第 二、如果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第 三、如果父母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则可依据当年总收入的或者是同行业平均收入的标准,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之间确定比例。 第 四、如果还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者是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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