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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1条第1款: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承包合同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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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即承包人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其他自然资源的权利。从实践中来看,物权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也就是说,物权纠纷无论过了多少年再向法院起诉都不涉及诉讼时效问题。
1、和解。和解是指争议双方在没有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程序简单,有利于实现纠纷的及时解决,因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所有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解决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在申请调解、仲裁之前,当事人都可以自行和解。 2、调解。调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和疏导下,依据一定的法律规范劝导双方当事人,促使其交换意见,互谅互让,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调解的程序简便、灵活,并有利于实现双方的相互谅解,因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所有可以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在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之前,都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解。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所有权纠纷。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向乡镇政府或者土地部门申请调查处理,县级以上政府确认权利。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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