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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一是第三人先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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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 保险公司理赔是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具体体现。保险合同规定保险双方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这些权利与义务要求双方恪守合同约定。对保险公司来说,在处理各种赔偿时,应当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接受报案、认真审核责任、准确和合理地确定损失。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款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赔款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公司未及时履行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或给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公司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而言,她们恪守保险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表现,不仅要求其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工作,而且必须履行一些如前部分所说的义务。只有双方共同恪守合同义务方可使得理赔工作顺利进行。 2、主动、迅速、准确和合理的原则 主动和迅速是指保险公司在处理赔案时积极主动,不拖延并及时深入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及时理算损失金额,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迅速赔付。保险公司理赔的这一原则旨在提高保险理赔的水平和质量,提高保险公司的社会地位,争取更多的客户。如上所说,我国《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赔款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又如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五条还规定“:保险公司自收到赔款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款或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公司最终确定赔款或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法律的这些规定是这一原则的法律体现。 3、实事求是的原则 保险公司理赔的实事求是包括两个层次的意思。对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出的索赔案件,必须遵守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此外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还应当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处理赔案。对于一些有利于保险公司业务稳定与发展,保险公司市场地位和竞争力的改善,社会的安定等保险赔案,保险公司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必要的通融赔付。 人身保险理赔发生争议时候有律师帮助,可以让自己获得该有的赔偿。
1.责任补偿原则又称为无过失补偿原则。它包含两层意义:一是无论职业伤害责任主要属于雇主或者第三者或自已个人,受伤害者应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二是,雇主不承担直接补偿责任,由工伤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组织工伤补偿,而一般不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和法院裁决。这样做,既可以及时.公正地保障工伤待遇,又简化了法律程序,提高效率。使雇主解脱了工伤赔偿事务,有利于集中精力搞经营。按照这一原则建立工伤保险基本消除了雇主责任制的弊端。 2.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这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基本原则,首先是通过法律,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金,采取互助互济的办法,分担风险。其次是在待遇分配上,国家责成社会保险机构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这种基金的分配使用,包括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调剂。它可以更有效地解决社会问题。 3.个人不缴费的原则工伤保险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这是工伤保险与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的区别之处。由于职业伤害是工作过程中造成的,劳动力的是生产的重要要素,劳动者为单位创造财富而付出了代价,所以雇主负担全部保险费,如同花钱修理和添置设备一样,是完全必要和合理的。这一点在世界上已形成了共识。 4.区别因工与非因工的原则职业伤害与工作或职业有直接关系,工伤保险待遇具有补偿性质,医疗康复.伤残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等比其他保险待遇优厚,享受条件只要符合工伤保险范围,不受年龄和缴费合格期的限制。因病与非因工伤亡基本上与工作无直接关系,保险待遇属补助性质,待遇水平低于工伤待遇,享受条件受到年龄和个人缴费年限的限制。因此,区别因工与非因工是建立工伤保险的出发点和前提。 5、工资损失的原则职业伤害,损伤了肢体或器官,甚至丧失了生命,这种损失既不能换回,也不能象财物一样作价赔偿。工伤补偿主要是对工资损失进行适当的补偿。这是从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角度出发的。工伤保险待遇与受伤害者既往的工资收入保持一个适当的比例关系,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津贴一般不发100%工资,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和死亡待抚恤待遇也换算成若干年工资来表示,补偿是有一定限度的。这也是体现雇主与雇员分担风险的原则,因为在一般情况下雇员在事故中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这是工伤社会保险方式和雇主责任工伤保险方式的根本区别之一。工伤保险首要的直接的任务是工伤补偿,但这不是它唯一的任务。社会保险的根本任务是保障职工生活,保护职工的健康,促进社会安定和生产力发展。从这个根本任务出发,工伤保险就就应当与事故预防.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相结合。加强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和万一发生事故时及时地进行抢救治疗,采取有力的措施恢复职工健康并帮助他们重新走上工作岗位,这对于社会利益和职工根本利益来说,它比工伤补偿工作具有更积极更深远的意义。把工伤补偿与事故预防.职业康复有机结合起来,这是目前国家实行的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1、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依法向对方提供可能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和承诺。 2、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确定的利益、经济利益。遵循保险利益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损害补偿的程度,避免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 3、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4、近因原则:是指在处理赔案时,赔偿与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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