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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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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商一致和公平原则;我国《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自愿订立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的内容非常丰富,包括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决定合同内容、变更和解除合同和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 3.合法性原则。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保险金额; (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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