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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诉讼期间将扣押的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法院会判决开发商回迁吗

2022-02-27
请问什么叫做善意第三者。另如果开发商在与被拆迁人未就房屋拆迁补偿达成协议,被拆迁人将开发商诉讼至法院,要求原地回迁。在诉讼期间被拆迁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得到法院裁定同意财产保全,现法院判决被拆迁户需原地回迁。但开发商在诉讼期间尚未进行财产保全时将扣押房屋出售给第三人,但第三人至今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请问此种情况下,法院是否应该将此房屋执行回迁给被拆迁人,第三人(也即案外人)与开发商之间是债权关系,被拆迁人只需向法院申请执行判决书原地回迁,而第三人的异议只能是要求开发商将其购房款退回,无权要求获得此房屋的产权。且在2001年第三人的异议申请已被法院驳回且至今未申诉,现在第三人在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更是无权再申诉。社区咨询小组成员碧咸善意第三人是不知道前一层法律关系存在有可撤消情形,之后与其中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以上一层法律关系为基础发生另一层法律关系。如甲代为保管乙的古画一幅,丙见到甲家中的古画十分喜欢,要求甲出让,甲未征得乙的同意以合理的价格出让画给丙,而丙不知道画的所有权不归甲所有,这个时候丙是善意第三人。对于第二个问题你是不是想说关于善意取得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善意取得只适用于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由于以登记作为权利转让的公示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关于善意第三人可以取的不动产的例外是夫妻一方未经过另一方同意处分共有房产,作为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房屋,这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其他情况下,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同时,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要件,该案中一时房产出让方对扣押的房产出让,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另一方面也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对于第三人来说,即不能善意取得该房产也不能主张对房屋的所有权,而只能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因此,你的分析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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