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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损坏市政设施的,交通事故肇事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相关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产权人(管理...
对围攻、谩骂、殴打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人员和监察人员,妨碍执行公务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予以处罚,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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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盖、护栏、路标等设施因沉陷、缺失、损坏影响车辆、行人安全的,设施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必须在接到通知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及时进行补装、更换或者维修。除特殊情况外,维修工作应当在6小时内结束。其他养护、维修、抢修作业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完成。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市政设施和制止、检举、控告损坏市政设施行为的权利。对保护和管理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迁移、拆除和改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完好和正常运行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申请,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迁移、拆除、改动,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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