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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的情形是法定的,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随意更改的,除非在法定情形下,才可以更改,而且更改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
1、只有出现特殊情形,监护人才可以变更,如果符合条件,征得居民委员会的同意,才可以更改。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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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籍监护人写错了可以更改。 2、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可以由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对于之前学籍上登记的父母名字,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新的监护人就可以依法申请更改。 3、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1、学籍监护人写错了可以更改。 2、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可以由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对于之前学籍上登记的父母名字,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新的监护人就可以依法申请更改。 3、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未成年的监护人是法定的,不得随意变更。只有出现法定情形,才能依法变更。《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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