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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区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受理审判各类一审刑事、民事、行政、知识产权、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西湖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法院内设以下职能部门: (一)办公室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公务及审判委员会会务;负责院务会和院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及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并督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建议的答复;起草重要文件、报告等文稿;负责法制宣传、调查研究、新闻发布、文秘、机要、保密、档案、办公自动化、司法统计、图书资料及院志编篡等工作;负责本院的财务基建、固定资产、司法行政等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办理本院对外接待工作及其他有关事项;完成院党组及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政治处办理院党组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本院的组织、人事工作;负责处理法官考评委员会决定的有关事项;负责本院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本院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的考核工作;负责本院的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本院的表彰奖励工作;承办法官协会会员小组的工作事务;负责法院干警的教育培训工作;办理本院党组及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立案庭依法审查受理各类民商事、行政、知识产权、涉外民商事、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对刑事案件登记立案,对本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流程管理,负责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办理督促程序及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负责简易案件的速裁,负责指导人民调解驻法院工作室调解工作,负责人民调解的法律确认,负责司法救助工作,完成院党组及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诉调工作室(诉调对接中心)负责省高院“诉前登记制度”的落实,对立案一庭移交的各类案件进行研判、甄别,并办理“分类稳妥处置”的相关工作;负责诉与非诉矛盾纠纷化解的衔接工作,做好诉前调解的相关事项;负责来访接待、来信处理和判后答疑、院长接待的协调联系工作以及刑事、行政申诉案件及民事、商事调解申诉案件的审查;负责上级法院及各级机关转办的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答复及协调;负责涉诉重信重访案件的办理及无理访甄别与认定;指导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完成院党组及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刑事审判庭依法审判本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指导由人民法庭办理的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工作;办理其他有关的刑事审判工作事项;完成院党组及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审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侧重审理第一审劳动争议等案件;指导人民法庭工作;办理其他有关的民事审判工作事项;完成院党组及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审判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侧重审理第一审证券、票据纠纷和企业破产等案件,办理其他有关的民事审判工作;完成院党组及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民事审判第三庭依法审判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侧重审理房地产纠纷和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等案件;完成院党组及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民事审判第四庭(小额诉讼审判庭)负责审判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负责其他简易民商事案件的快速调解、裁判工作;提出相关司法建议;完成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行政审判庭依法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办理其他有关的行政审判工作;完成院党组及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知识产权审判庭依法审判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及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提出相关司法建议;完成院党组及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涉外民商事审判庭依法审判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上级法院指定的该类案件;提出相关司法建议;完成院党组及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审判监督庭(审判管理办公室)依法审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再审案件;负责对本院审理、执行的案件进行评查,开展审判绩效管理,开展审判制度管理、审判流程节点管理及阳光司法工作的协调、检查等工作;办理其他有关的审判监督工作事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诉讼服务办公室(诉讼服务中心)负责为到法院诉讼的当事人提供一站式便捷化窗口服务,主要包括提供从、导诉、诉前分流、立案缴费、诉讼材料接转、联系排期、送达诉讼文书(指来院送达部分),案款缴纳及退费等诉讼环节与当事人的跟踪联系服务;为相关业务庭提供审判辅助性工作的服务;完成院党组及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十五)司法警察大队负责本院的司法警察警务工作;负责审判值庭、看管、押解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开展司法警察业务技能训练;配合执行局执行有关事项;协同办公室管理好枪支与械具;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办理其他有关的司法警察事项;完成院党组及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六)执行局(执行实施一科)依法执行本院一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办理其他有关的执行工作事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完成院党组及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十七)执行局(执行实施二科)依法执行上泗法庭裁决生效的民商事案件;完成院党组及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十八)执行局(执行实施三科)依法对执行案件实施审查裁决权和监督管理权,对执行标的物异议进行审查,对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主体进行审查;办理执行申诉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登记办理和解、中止案件及发放债权凭证的案件;办理其他有关的执行工作事项;完成院党组及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十九)执行局(执行裁决综合管理科)依法进行诉前、诉讼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负责法律文书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等工作;完成院党组及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上泗人民法庭上泗人民法庭,是本院派出审理民商事案件的业务庭,依法审理上泗地区内一般的民事、刑事自诉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办理法庭审判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完成院党组及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一)司法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本院车队管理,物业管理等后勤保障服务工作;完成院党组及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话,可能不仅仅是赔偿的事情,还可能判处刑事责任,而其中又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紧密相关。 事故是发生在湖南-永州吗?有没有报警?有没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具体是什么车辆发生的事故,能不能具体描述一下事故发生的情形?具体是什么时间死的,当场死亡?住院死亡?出院后死亡?
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晚婚晚育:男25岁,女23岁结婚的为晚婚。 在我国,根据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男25岁,女23岁结婚的为晚婚。结婚年龄是强制性的规定,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的最底结婚年龄,但是晚婚晚育只是国家鼓励性的规定,有关部门不能以晚婚年龄代替结婚年龄限制人们登记结婚。在我国,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只有在办理结婚登记以后,其婚姻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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