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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分公司不可以独立承担责任,没有独立的财产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分公司是没有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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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讲没收财产能独立适用,但是实践中很难单独适用。 在我国刑法中刑罚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附加刑可以依法独立适用,没收财产属于附加刑。但刑法分则对单处没收财产没有一条规定,因此通常来说没收财产在实践中只能附加适用,不能独立适用。
有以下三个条件可以以没收财产偿还债务: 1、必须是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欠债务; 2、必须是合法的债务; 3、必须经债权人提出请求。根据《刑法》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六十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作为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可以先由分公司的全部财产承担,不足的,再由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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