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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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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效指民事权利受侵害权利定效期间内行使权利效期间届满民院权利权利再进行保护制度律规定诉讼效期间内权利提请求民院强制义务履行所承担义务定诉讼效期间届满权利行使请求权民院再予保护值注意诉讼效届满义务虽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请求权行使仅发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消灭事超诉讼效起诉民院应受理受理查明止断延事由判决驳其诉讼请求 票据诈骗罪追诉时效规定:向民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效期间诉讼时效为两年时间
涉嫌倒卖车票罪,法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伪造的车票,涉嫌倒卖伪造的车票罪,法定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199 9. 9.6法释[1999]17号)为依法惩处倒卖车票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打火车票款的主意,动起了歪脑筋,进而采用诈骗的手法,骗取国有企业全民共有的财产,这是云南警方新近查获涉火车票案规模最大的诈骗案。看似高明的作案手段,却如同“掩耳盗铃”一般,犯着最为低级的错误,殊不知其行径已然构成犯罪,最终等待着他们的是法律公正的审判。众所周知,铁路运输秉持的是公益性运输的性质,而遭遇却是诈骗式的窘境,怎样兼顾铁路部门的企业自身利益以及遗失火车票旅客挂失补权利,是摆在铁路运营方的老大难问题。一刀砍式的摒弃挂失补,无论对铁路部门还是旅客而言,都是治标不治本的偏方,着实不可取。要想兼顾两者利益,铁路部门不妨健全挂失补操作系统,警方不妨加大对挂失补旅客的排查力度,从根源杜绝一票两用的现象,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在我国相关的火车是我国的主要交通工具,对我国的居民出行具有较大的帮助。我国的法律规定,相关的办案单位一旦发现这类问题,应该立即进行办理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相关的办案单位因按照相关涉案金额,对这类犯罪人员进行相关的处罚和相应的判决。
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票据诈骗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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