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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医疗事故八级需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
医疗事故八级需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赡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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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丙等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标准是实际费用; 二、误工费标准为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3、住院伙食补贴标准是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贴标准; 四、三级丙等医疗事故的其赔偿标准。
一级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原则上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确定,实行一次性结算。(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2004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17764元。(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统计局每年联合发布的标准确定。(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2004年上海市居民年均消费性支出为9336元。(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统计局每年联合发布的本市在职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2倍确定。2004年上海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815元。(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须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医疗费用按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伤害进行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证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束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基本医疗费支付。(二)错误劳动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本人错误劳动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比医疗事故发生的上年度员工的平均工资高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的没有固定收入的,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年度员工的年平均工资计算。(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护理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负责人护理的,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年度员工年平均工资计算。(5)交通费用按患者实际需要的交通费用计算,按票支付。(六) 住宿费。按照医疗机构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进行计算,凭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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