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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到法定结婚年纪的,重婚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等等都属于不具备结婚的情况。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
(一)已经与第三者有婚姻关系。 (二)低于结婚年龄以下者:男性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早于二十周岁。 (三)患有不应结婚的生理缺陷。 (四)和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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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不得离婚的情形: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下列情形除外:1、女方提出离婚;2、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例如,矛盾尖锐到会危及一方或孩子人身安全的地步;再例如,女方怀孕、分娩、流产的孩子系与他人通奸所致)。
1、不具备结婚条件的人是患有不应结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未达到最低法定结婚年龄的人;和自己有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亲人结婚的人也不具备结婚的条件。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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