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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2、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
1、若没有造成损害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若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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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以下行为。(1)逆行,穿过中央分隔带翻转,或在车道内停车(2)在灯道上,加速车道或减速车道超车(3)乘坐,轧制车道的边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4)在非紧急情况下在紧急车道上行驶或停车(5)试车或学习驾驶汽车。汽车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法规对道路通行规定处以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有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各省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基本也都明确规定,发现错误应主动改正。 实践中,执法部门发现自己处罚存在错误,通常做法是重新下发处罚决定书,同时注明撤销原处罚行为。如果发现相对人不构处罚标准,直接出具撤销决定书,如果执行完毕,向财务部门申报退回款项。
自行车有人行横道。电动车为非机动车,被追尾责任在电动车,电动车的损失其自己应承担对自己过错的全责。然而,出于保护弱势群体的考虑,公交车无责责任在电动车,公交车无责且无过错。理由如下: 1、公交车有专用车道。因为电动车骑车人,应意识到前面是公交站点,公交车可能随时停车; 3、分担责任的前提是双方都有过错,应当在人行横道中行驶; 2、公交车有权在公交站点停车。综上,此案例中过错在骑车人,因此骑电动车的人负全责; 4、根据《机动车责任条例》规定,追尾的车对被追尾的车承担过错责任,基于公平责任骑车人可以向公交车公司寻求一定的补偿。此处的补偿并非是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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