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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虚假债权转让?其包含哪些类型?

2025-01-09
真假债权难以辨别,银行在转让债权时,有时会将真实的债权转让给虚假的合同,这些虚假的合同可能存在借款手续不规范或虚构的情况。当受让人主张权利时,债务人不予认可或者即使银行能证明债权真实存在,受让人也可能认为转让的合同与实际债权不符而要求银行承担责任,从而引发纠纷。 虚假债权转让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1. 剥离前已受清偿。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已经向银行全部或部分履行,但由于银行自身的失误未能核销,导致将已受清偿的债权转让给受让人,从而引发纠纷。 2. 剥离前变现抵押物或扣押物。债权设定有抵押权或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银行通过对物的处置变现实现了部分债权。在这种情况下,受让人发现银行并未与债务人订立新的合同,因此按照抵押物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来认定虚假债权数额。如果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受让人则主张银行接受了以物抵债,但如果未明确约定按变现价值确定抵债数额,则应视为是对全部债之冲抵。这也会引发纠纷。 3. 真债权假合同。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在转让债权时,债权是真实存在的,但由于借款合同等手续不规范而伪造合同等借款手续。受让人行使权利时,债务人不予认可,或即使银行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真实存在的,受让人以与转让的合同非同一笔债权之由而要求银行承担责任而形成纠纷。 4. 新贷还旧贷。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已通过新贷还旧贷的方式变更合同,但转让时失误将旧贷手续作为债权依据交付,或旧贷手续本不规范,在审计检查活动中为掩盖不规范贷款,自行划转资金还旧贷,但未订立新的合同,转让时仍将原手续作为债权依据。受让人受让债权后,以手续所表明的债权已清偿之由对银行提起诉讼。 5. 法律上不能。在这种情况下,债权转让前,由于银行原因造成债权难以实现,但转让时未明确说明。受让人以银行未尽义务之由要求银行承担责任。 6. 转让后银行又接受债务人清偿而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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