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第二十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
车辆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范(又称汽车“三包”政策)是有关车辆修理、更换、退货的规范性文件。退换车辆有各种条款限制,可能性很小。例如汽车更换、退...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根据《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实施细则》第l0、l9条规定,在销售地未设修理单位的或在异地购买的摩托车出现性能故障时,消费者可与生产者、销售者或指定的修理者协商解决修理办法及可能存在的运输问题。协商不成的,可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实施细则》
新三包法退货规定: 1、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2、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74人已浏览
12,589人已浏览
2,415人已浏览
27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