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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的缔约者、提供方对于其中的免除责任和限制责任的条款要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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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条款的订立要求是:使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以合理的方式要求对方注意豁免或限制责任。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为重复使用而提前制定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提醒对方注意与对方有重大利益关系的条款,如免除或者减轻责任,并按照对方的要求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解释义务,导致另一方不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益关系的条款的,另一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与普通合同的区别是: (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格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非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的具体内容。与非格式合同对应的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提前制定,在签订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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