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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互相通报,并立即派员赶赴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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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驾驶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驾驶车辆出入收费高速公路,不得有下列妨碍高速公路交费通行秩序的行为:(一)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二)强行驾车冲闯高速公路收费站;(三)故意堵塞高速公路收费道口;(四)调换或者使用伪造的高速公路通行凭证;(五)侮辱、威胁、殴打高速公路收费人员;(六)以跳磅、垫磅、绕磅等方式妨碍计量器具正常计重;(七)假冒绿色通道优惠车辆;(八)其他妨碍高速公路交费通行秩序的行为。收费人员需要识别车辆收费类别时,车辆驾驶人应当出示相应的有效证件。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高速公路养护、绿化和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保证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高速公路年度养护计划,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后实施。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高速公路养护实施监督检查,督促高速公路经营者依法履行高速公路养护义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全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联网收费管理工作和履行对高速公路经营服务活动的行业监督管理职责。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承担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交通安全宣传和治安、刑事案件的先期处置等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高速公路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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