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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缓刑的执行一般在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执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依据刑法第七十五条第四款...
1、对于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由居住地的司法局(所)负责管理和实施社区矫正。 2、非在户籍所在地被判刑的,且在外地无固定居住地的,可以向法院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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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经常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宣告缓刑后,法院应将缓刑执行通知书送达经常居住地司法机关或者社区、公安机关。如果执行通知书已经寄回老家户籍地司法机关,当事人可以先到经常居住地司法部门开具接受证明,然后持该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机关,拿回执行通知书,交回经常居住地司法机关执行即可。经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工作函,将执行通知邮到经常居住地司法机关进行执行。经常居住地,指当事人已一年以上居住的县区。
法院一般会将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送达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派出所负责考察罪犯的日常表现。而罪犯需要按照法院的通知到居住地派出所报到、登记。当然,如果法院没有通知,可以不用理会。
缓刑可以异地执行,但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根据《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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