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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承担协议书甲方(转让方):乙方(受让方):甲方是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占有公司100%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持...
(1)债务承继申请书一份; (2)相关主管部门关于更名的批复复印件一份; (3)发行人关于更名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或者持有人大会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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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债权转让人): 乙方(债权受让人): 丙方(债务人): 甲乙丙三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以资信守: 一、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前,丙方欠甲方共计元(大写:)未还。 二、现甲方将以上债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协议生效后,丙方直接向乙方偿还债务。 三、陈述、保证和承诺 1、甲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转让的债权合法、有效债权。 2、乙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四、违约责任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守约方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五、其他规定 1、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2、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共一式叁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丙方(公章): 地址:地址:地址: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日期:日期:日期:
关于股份转让公司债权债务协议范本有:甲方(转让方):身份证: 乙方(受让方):身份证: 甲方是原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占有公司100%的股权。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持有的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乙方,公司法定代表人也由乙方指定人员担任。为明确股权转让前后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问题,双方达成以下协议条款,共同遵守。 一、 1.在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登记之日前公司发生的所有债权由甲方享有,甲方可将自己享有的债权委托给乙方以公司的名义进行追偿,在实现债权后,乙方应将所得收益如数返还给甲方,甲方支付乙方所得收益的%。 2.在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前(以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为界)产生的债权由甲方享有和追偿,债务由甲方承担。 二、 1.在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登记之日前公司所负的一切债务由甲方承担,属于甲方承担的债务,若公司或乙方代替甲方偿还的,乙方有权以个人的名义向甲方追偿。 2.在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后(以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为界)产生的债权由乙方享有和追偿,债务由乙方承担。 三、 1.在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甲方应将公司的公章、财务印章、银行开户卡、银行开户许可证、代码证及数字证书、国税证登记正副本原件、地税登记证正副本原件、(乙方变更银行账户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原法定代表人私章方便办理账户之用)等移交给乙方保管和使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不得代表公司签署任何债权债务文件。公司所负的一切债务由甲方承担,属于甲方承担的债务,若公司或乙方代替甲方偿还的,乙方有权以个人的名义向甲方追偿。 2.在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登记之日后公司所负的一切债权由乙方享有。 四、若股权转让未完成的,则本协议终止。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日期:年月日
甲方:电话:住址: 乙方:身份证:住址:电话:丙方:身份证:住址:电话:丁方:电话:住址: 经平等自愿协商,甲、乙、丙、丁四方就债权债务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丙方共计欠乙方RMB万元。二、甲方自愿将其对丁方共计RMB元的到期债权(货款)让与乙方。 三、甲方将其对丁方的到期债权让与乙方的目的是为在债权等额范围内代替丙方偿付丙方对乙方的到期债务。 四、丁方确认其对甲方RMB万元的到期债务,依据本协议,于年月日直接向乙方支付; 丁方依据本协议向乙方履行支付义务后丁方对甲方的债务即告结清。 五、甲方承诺: 1、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实现对丁方的债权;2、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再要求丁方向其履行债务,如因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未能如期实现债权,甲方应在乙方债权本金、利息及实现权利所支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的范围内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丙方承诺: 1、本协议签订后丙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实现对丁方的债权,如因丙方的原因致使乙方未能如期实现债权,丙方应在乙方债权本金、利息及实现权利所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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