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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离婚财产协议部分条款是可以的,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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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协议生效后,财产分割涉及共同的不动产转让问题,虽然可以凭该协议等相关材料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但是需要双方共同申请办理,单方申请变更登记不符合法律规定;2、如果你们的协议有效,相关资料合法,你们申请程序合法,相关行政机关不予办理的,其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但是单方申请变更登记相关行政机关不受理的,不属于行政部作为的。
1)财产归子女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
离婚后可以主张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是人民法院只有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才会支持或者重新分割。未发现上述情形的,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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