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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森林的行为...
根据我国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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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罪: 刑法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款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滥伐林木罪: 刑法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款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盗窃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第九条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区别是: 1、盗伐往往是盗伐国家、集体或者是他人所有、经营的林木。 2、而滥伐通常是乱伐自己的所有、或者经管的林木,主要表现为不按规定采伐。 3、但是,对于国家集体林木的承包者擅自砍伐承包林木、据为已有的应该认为是盗伐。因为林木的所有权是国家集体的,不是承包人个人的。
一、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有什么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 (1)盗伐林木罪既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所有权,也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直接侵犯两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属于复杂客体; (2)滥伐林木罪主要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一般情况下,直接只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属于简单客体。 2、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1)盗伐林木罪只能出于直接故意,即行为主观上希望通过实施盗伐林木行为,积极地追求发生占有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的犯罪结果,而且还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确定盗伐林木罪的必备条件; (2)滥伐林木罪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不是构成该罪的必备要件。 3、犯罪主体不同。 (1)作为盗伐林木罪的主体,必须是林木所有者以外的自然人或单位; (2)滥伐林木罪的主体,既可以是林木所有者、承包经营管理者,其他自然人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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