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新股发行决议 公司发行新股,这是属于增加公司资本的重要事项,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中包括:新股种类及数额、新股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
上市公司申请增发新股的条件根据《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暂行办法》第四条,上市公司公募增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市公司必须与控股股...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先由董事会作出决议。董事会就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作出的决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本次增发股票的发行的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2、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就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募集资金用途;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股东大会就发行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 4、审核。并决定核准或不核准增发股票的申请。中国证监会审核发行证券的申请的程序为: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申请文件;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5、上市公司发行股票。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股票发行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申请程序申请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机构,对其资信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审订,评估和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向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中央政府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二、审批程序在国家下达的发行规模内,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在与申请人所在地方政府协商后对中央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地方政府、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发行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抄报证券委。三、复审程序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证监会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书,并将复审意见书抄报证券委;经证监会复审同意后,申请人应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上市委员会同意接受上市,方可发行股票。四、签署承销协议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程序如下所列;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基本规定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一)、股票的分类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二类。记名股票是指在股东名册上登记有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址,并在股票上也注明持有人姓名或名称的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如是发起人的股票,还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无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上不记载持有人姓名或名称,可以任意转让的股票。任何人持有此种股票就是公司的股东,都可以凭持有的股票对公司主张股东权,享有该股票所代表的权利。公司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二)、记名股票的转让根据《公司法》第140条的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违反上述程序规定的股票转让,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即如果不依法办理股东变更记载手续,公司股东一切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仍以原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记载人为有效,股票受让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这里所说有记名股票还可以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这主要是针对目前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实现了无纸化的股票交易的现实情况,无纸化记名股票的转让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进行。为了防止个别股东利用股票转让分散或集中表决权,以达到操纵股东大会的目的,同时为了保证股利分配的顺利进行,避免发生权益纠纷,《公司法》还规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记名股票转让引起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34人已浏览
115人已浏览
626人已浏览
11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